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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男子残害精神病女致死一审判无罪,检方抗诉改判死缓
一起命案被一审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广东省检察院审查后支持抗诉,梅州市中级法院重审后作出有罪判决。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并核准被告人钟远东的死缓判决,该案成为广东首起一审判决无罪经抗诉改判死缓案。
精神病女被残害致死,嫌犯被判无罪
2013年10月21日凌晨,因心情烦闷而喝了些啤酒的广东省兴宁市学士村村民钟远东走到村里的学士桥时,看见同村的精神病女钟某在路边坐着,便上前驱赶她离开,反遭钟某谩骂“疯鬼”。一怒之下,钟远东拿起啤酒瓶,一路驱赶钟某往村旁半山腰走去。这一幕,被村里一家电器店的监控记录了下来。
早上6点多的时候,晨练的村民在一条偏僻的山路上发现钟某全身赤裸、浑身是血躺在地上,村民随即将其送往医院,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兴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系因阴部被芦苇茎秆刺戳至胸腹腔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兴宁市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发现,电器店的监控录像显示,钟远东在案发日的凌晨,曾持啤酒瓶殴打驱赶过被害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公安机关上门查找钟远东时,发现其已经潜逃。根据线索,民警于案发次日在惠州市汽车站将钟远东抓获。
归案后,钟远东在公安机关的7次讯问中,仅有1次作了有罪供述。但是公安机关通过案发现场的物证与钟远东进行比对,确定其就是行凶者:抓获钟远东时,其穿的拖鞋上有血迹残留,经检验包含钟远东和被害人钟某的基因分型;在案发现场最大块血迹旁提取到的“黄山牌”烟头,检出钟远东的基因分型;现场提取到玻璃瓶碎片,经还原与现场遗留的其他玻璃瓶碎片和玻璃瓶身组成一个完整的啤酒瓶,并检见“不排除包含钟远东和钟某的混合基因分型”。
经梅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梅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判决,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钟远东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梅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经审查并补充相关证据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钟远东实施了伤害被害人钟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到案发现场勘查,排除第三人介入可能
记录钟远东驱赶钟某的监控视频上,显示的时间为凌晨1点31分。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被发现时间是早上7点,与监控时间间隔了六七个小时,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如何来到现场,也无法排除第三人介入的可能。
为支持抗诉,广东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来到案发地补充侦查。通过多个证人的证言以及公安受案登记表,检察官查明被害人被发现的时间应为早上6点10分。而电器店老板证实,该店监控视频的时间比真实时间慢10到15分钟。因此,钟远东驱赶被害人经过电器店门口的时间应为1点41分至1点46分之间。
根据侦查机关补充的卫星地图,按照不同的行走路线,电器店与案发地距离大约1.25至1.5公里,检察官来回走了一次,耗时共31分钟。考虑到钟远东还要驱赶被害人行走,检察官推断,被害人从电器店门口到案发现场至少耗时20分钟以上。这意味着,原审判决认定时间错误,事实上留给嫌疑人作案的时间仅有4个小时左右。
“这一时间的缩短,对于排除其他案外人介入案件的可能性具有重要意义。”办案检察官说,案发地点很偏僻,位于一条岔路的三个坟头之间,如果不是当地人,很难在凌晨找到并去这样的地方。而在短短的4个小时内,将被害人赶到荒山上,又实施烧、打、用啤酒瓶插、芦苇秆刺等行为,难度非常大。同时,现场勘查未提取到钟远东和被害人以外任何其他第三人的基因分型。原审判决认为存在其他人介入案件的可能,可以得到合理排除。
排除疑点,客观性证据“锁定”嫌疑人
在案发现场的最大块血迹旁,侦查机关提取到一枚烟头,检出钟远东的基因分型。虽然可以证明钟远东曾到案发现场,但原审判决认为,案发地为村民登山路段,常有人出入或途经该地,难以认定烟头与该案有关联性。办案检察官则认为,除非能直接证明检材受到污染或造假,或者鉴定方法错误,否则不能以不具有关联性否定客观证据的效力。
本案的另一个证据——现场遗留的一块啤酒瓶碎片上,侦查机关检见了“不排除包含钟远东和钟某的混合基因分型”,其他的啤酒瓶碎片和啤酒瓶身都检见被害人的基因分型。原审判决认为,与钟远东直接接触的啤酒瓶身,没有检出钟远东的基因分型,这与钟远东供述中承认用手拿住啤酒瓶的描述不吻合。
“烟头和啤酒瓶碎片这两个客观性证据,可以证实钟远东在案发时到过案发现场,并与作案工具啤酒瓶有直接联系,这是整个案件定案的基石。”办案检察官认为,案件审查应当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石,构筑查明犯罪事实的框架,当言词证据等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冲突时,应当以客观性证据为准。
而更关键的一份物证在钟远东的“脚下”。钟远东案发一天后在车站被抓获,警方从其脚部提取了一双拖鞋。经鉴定,拖鞋中有四个点位检见混合基因分型,包含钟远东和被害人钟某的基因分型,还有一个点位检见被害人钟某的基因分型。原审判决认为,因案发前钟远东与被害人曾有推搡行为,检验结果正好印证两人推搡的事实,但难以认定与被害人受到伤害有因果关系。
“正常的身体接触,甚至用脚用力踢,要想留下足够检验浓度的DNA样本是非常难的。更何况,这双拖鞋是案发后第二天提取到的,这时钟远东已经穿着这双鞋从兴宁到了惠州,而且其出发前还洗过澡,如果是一般的分子黏附,早就脱落了。”办案检察官说,检验用的蓝星试剂,对血液中的铁元素非常敏感,拖鞋送检时对试剂有大范围反应,而检材提取点位的选择,正是根据蓝星试剂提取,这些都足以证明拖鞋上不是正常身体接触留下的基因分型,而是血液痕迹。
这些客观性证据,直接指证钟远东作案。经检察机关协调,二审开庭前,广东省高级法院对钟远东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戳穿谎言,终审维持原判
实际上,在第一次被抓获一个月后,面对烟头、拖鞋的检验结果,钟远东就已经承认了实施伤害行为,并作了有罪供述。但在法庭上,钟远东却当场翻供。对于现场的烟头,钟远东辩称这是外出打工前一天,他去父亲坟头祭拜路过时留下的。原审判决认为,钟远东关于作案细节的供述过于简单,而关于啤酒瓶丢弃位置的供述,与现场勘查情况不符,证据疑点难以得到合理排除。
检察官梳理了历次笔录,发现前6份笔录中钟远东一直否认去过案发现场,并说十多年都未去过该地,到后期才突然冒出祭拜父亲一说。
检察机关还对钟远东有罪供述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警方讯问过程全程录像,讯问地点在看守所,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而钟远东在供述中有选择性地承认部分犯罪行为,对于警方未掌握的细节不予承认,符合初次认罪的供述规律,该有罪供述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016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钟远东故意伤害抗诉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约200人旁听。广东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并提请合议庭通知侦查人员、送检人和鉴定人出庭,证实被告人钟远东有罪供述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广东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远东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梅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重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钟远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钟远东收到重审判决后提出上诉。今年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钟远东上诉案。在庭上,钟远东大呼冤枉:“那晚我还去邻居家喝茶,后来在他家睡觉,他可以证明我不在作案现场!”然而检察官核实,他所提到的邻居,均证实案发凌晨钟远东未到自己家喝茶,更未在家里过夜,钟远东的哥哥也证实钟远东案发当天7时许才回到家中,并且钟远东的手机记录也显示,当天早上6点41分,他曾给一个电话号码发送过信息。铁证面前,钟远东“在邻居家睡觉”的谎言不攻自破。
出庭检察官在庭上表示,钟远东采用非常残忍的手段,用烧、打、插等手段故意伤害弱势的被害人,造成具有精神病的被害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手段恶劣,且犯罪后没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建议判处死刑。
检察官的出庭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6月13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发挥了关键作用。承办检察官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的亲历性要求,重新勘查案发现场、与侦查人员座谈,走访原审审判员,实地核查案件证据,以亲历性形成“内心确信”的司法判断,最终成功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确实充分地证明犯罪事实,支持抗诉意见获得二审法院采纳,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韦磊 王磊/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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