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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泾县人民法院受理该院首起强制医疗案。8月16日,该院作出裁定,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赵某进行强制医疗。
2018年3月1日,被申请人赵某从医院精神科开放式病房跑出后,在泾县昌桥乡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砸伤、被害人沈某某推入水沟致伤,随后又将汪某儿子汪某甲抱起扔到水沟中,致王某某轻伤一级,沈某某重伤二级。经鉴定,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后赵某被公安机关送往医院精神科封闭病房继续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强制医疗是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的措施。被申请人赵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 被申请人赵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遂裁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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