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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决:再不能让“精神病”成为犯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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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 21: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只要是精神病人,犯罪所承受的法律惩罚就是小,而且是法定的从轻甚至是减轻。
  这条规定看起来公平合理,却也让很多罪犯、坏人与他们的家属千方百计、不惜代价的利用这个规定去钻空子。所以有人犯罪、犯错之后就想到了假冒精神病人的招术,极端的甚至有人会说精神病是合法犯罪。
  仅仅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例,比如1999年北京男子张旭东故意伤人致死,而后他凭着自己曾学过的医学知识,成功地装疯卖傻,蒙过鉴定人员,最后没进监狱而是进了精神医院;比如在2000年湖北省松滋市黑社会头子杨义勇杀人,其同伙重金收买精神鉴定人员,最后以“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无责任能力”成功脱罪;比如2003年村医余家林被刘安平连捅七八刀身亡,可是最后刘安平凭着一纸精神病鉴定,在被捕27天后获释......
  可是,2019年5月23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打碎了想借助“精神病”犯罪甚至是杀人而逃避法律严惩的那些的幻想。
  5月23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一个经典的,也势必在中国法治史留下深远影响的判决!
  图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号
  2018年6月28日11时31分,上海市徐汇区的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浦北路校区)门口发生男子持菜刀砍人事件,造成两名男童死亡,一名儿童和一名女性家长受伤。
  果不其然,杀人恶魔黄一川在凶残的杀死两名幼小的生命之后,黄一川及其家人就说黄患有“精神病”。
  可是,黄一川患有精神病,就是合法杀人吗?
  我们看看法庭查实的细节:
  黄一川曾遭受他人欺辱,他没胆子去伤害他的人寻求公平,却产生了杀害无辜且无力抵抗的幼童以发泄的念头。
  之后,这个黄一川竟然在2017年3月至10月之间,专程到上海、广州等地现场察看多所小学与幼儿园,选择最容易下手的作案目标。他最终的选择是: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
  这是精神病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样子吗?
  2018年6月28日7时许,黄一川就早早的带着一把不锈钢斩切刀来到学校附近伺机作案。到了11时30分学校放学后,黄一川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在走到校南门约130米处时,黄一川拿出斩切刀对小学生进行凶残砍杀,造成谭某某因被锐器砍切项部造成颈椎、颈髓及椎动脉离断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费某某因被锐器砍切头面部及左手掌等处造成颅腔开放、左手离断等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小学生金某某、张某某头部等处中刀,构成轻伤。
  黄一川行凶后随即被群众和安保人员当场扭获。
  经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虽然黄一川患有精神病,可是上海一中院却给出了非常正义的判词:
  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所以黄一川因为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此判决后,希望全国各地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再面对所谓的各种各样的“精神病”犯罪特别是杀人案时,请多一点担当多一点正义,特别是多一点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立法原意的深刻理解,精神病虽然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是更重要的是两点:一是否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二是作案时真的属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吗?
  很多案件,恐怕未必!
  上海一中院,为正确判处所谓的“精神病”行凶杀人为人民法院树了一个标杆!
  希望此后,“精神病”不会再成为犯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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