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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史?高平法院这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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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6 22: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3月17日,高平法院马村法庭对一起申请撤销婚姻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当庭宣判。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的婚姻关系。
  案情回顾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20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20年12月初,李某某发现妻子郭某某行为举止怪异,经打听得知妻子郭某某曾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因此与妻子郭某某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21年1月,李某某向高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妻子郭某某的婚姻关系。
  原来,郭某某曾于2013年因病住院,被诊断为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住院一段时间后,郭某某仍未完全康复。出院后,郭某某的出院医嘱也载明郭某某的病情需要继续药物治疗。
  李某某表示,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得知郭某某曾患有精神疾病,则不会和郭某某结婚,他认为妻子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缔结方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审理经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原告李某某的律师颁发了调查令,调取了郭某某在晋城市某医院的病历,查明郭某某确有精神病史。经与郭某某沟通,其本人也认可上述事实,亦同意撤销婚姻。故法院依照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判决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收缴了李某某与郭某某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至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赵晋文法官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情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但根据最新实施的《民法典》,重大疾病不再直接导致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而是将重大疾病规定到可撤销婚姻的条款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赋予了婚姻缔结一方对另一方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民法典》此项修改,赋予了当事人针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
  如婚前,双方感情深厚,虽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另一方能够基本预见结婚的行为后果,依然决定继续办理结婚登记,法律将尊重另一方的选择,而不再是禁止结婚。如果婚后发现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夫妻感情较好,不离不弃,愿意白头偕老,法律将尊重双方意愿,也不再是无效婚姻。如若婚后才发现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感到被欺骗想脱离这桩婚姻,法律同样也赋予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权利。《民法典》关于婚姻“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充分显示了婚姻的自由,以及对无辜当事人的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为一年,即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为除斥期间。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该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另外,本案中李某某与郭某某进行结婚登记的法律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法院认为适用《民法典》将更有利于保护作为无过错方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适用《民法典》进行了审理。
  原标题:《婚前隐瞒精神病史?高平法院这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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