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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史 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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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 22: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6月25日蔡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但陈女士隐瞒了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史的情况。婚后女方精神病复发,暴力倾向严重。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证明陈女士患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至今仍未治愈。蔡先生诉至人民法院,希望宣告婚姻无效。蔡先生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相关疾病的检查,其中第三项是“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根据上述规定,陈女士所患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蔡先生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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