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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棒杀2村民 行凶者五姐弟被判赔偿49万元
近日,在台州临海、三门、宁波等地居住的吕家五姐弟,陆续收到了一份来自临海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他们承担兄弟吕甲杀人后的民事责任。那么为什么兄弟犯罪需要他们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吕家五个姐弟的老家在临海东塍镇,他们有一个兄弟吕甲患有精神病。2006年的一天,吕甲在村路上拿木棍无故打死同村两个村民。
因其家属及同村的人均反映吕甲这段时间精神十分异常,为确定其有无精神疾病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临海市公安局于2006年4月19日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临海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傅煊吕甲:“当天被抓获后经司法鉴定吕甲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依法被强制治疗。”
但被害人家属对鉴定结论并不认可。后经过复检,依然是相同的结论。多年来,被害人家属一直希望得到赔偿。但是吕甲当年四十多岁,在案发时父母已亡故,且没有子女。
临海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傅煊:“关于赔偿责任主体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虽然十多年过去了,当年受害者之一的吕乙的母亲王某一直没有忘怀。近日在他人的帮助下,拿起了法律武器,将吕甲的五个兄弟姐妹告上了法庭。她认为,吕甲的兄弟姐妹对吕甲负有监护责任,但是一直没有做好监护工作。
开庭时,由于年事已高,王某委托了律师出庭。而吕甲的5个兄弟姐妹,一直没有露面。
临海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傅煊:“案发时吕某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亡故,五个兄弟姐妹均具有监护能力,但是没有协商确定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所以应当对吕某的侵害后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受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9.12万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吕甲的财产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五兄弟姐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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