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偶有发生,但并不是所有精神病患者触犯法律时都可以因病免于处罚。近日,融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精神分裂症患者伤人案件,依法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7年4月20日晚,杜风在其表姐租住的融水县某处私人房子二楼,因精神分裂症发作,产生幻觉,自称见到女友走在楼下的人行道上,可他下到人行道后却找不见女友,于是怀疑女友已经被隔壁私人住房的人带上楼,处境非常危险,当即赶往隔壁私人房屋欲解救女友。
心急如焚之下,杜风强行踢开隔壁房子一楼大门及二楼房门,寻人无果后,上至三楼楼梯口时被闻声赶出来的龙强及母亲陈红、嫂子邓琳三人阻拦。杜风直接将龙强推倒。龙强起身后与杜风发生扭打,陈红进行劝阻时被杜风用右拳打伤左眼。见母亲被打伤,恼羞成怒的龙强与杜风愈打愈烈,两人搏斗进入厨房后争夺砧板上的菜刀,杜风夺得菜刀后向龙强左肩砍了一刀,龙强受伤倒在了沙发边,没有还手的余地。杜风伺机持续朝龙强身体乱砍,致龙强身体多处流血,伤势严重。看着眼前被自己伤得满身是血的龙强,心情难以平复的杜风只是持着刀愣愣地站在旁边,没有逃离现场。
待到民警赶到现场后,责令杜风放下菜刀。被害人龙强因伤势较重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龙强为身体多处刀伤和骨折,并伴有颈外浅静脉断裂和失血性休克,鉴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在2018年4月8日杜风父亲已与被害人龙强协商,由其替杜风赔偿龙强经济损失37 万元,已支付27 万元,尚欠10 万元定于2019年春节前还清。龙强也对被告人杜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从轻处罚。
融水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杜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龙强达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由于被告人杜风在案发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完全控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可视为杜风本人赔偿及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杜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杜风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杜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精神分裂症患者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刑法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如果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同时又考虑到不能要求他们和正常人一样,因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案例也给有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庭一个警示:精神分裂症患者也需要遵守法律、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家属应当履行好作为看护人的职责,在患者精神波动异常的发病时期,应当避免让其独自一人或外出,以免发生此类事件。
来源: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