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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被精神病同事砍死!人社局: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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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1 20: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员工上班时被精神病同事砍死!人社局:工伤!公司不服:私人恩怨!法院这样判

  来源:申工社

  一员工上班时

  被患精神病的同事砍死,

  市、区人社局皆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

  认为杀人动机系私人恩怨。

  对此,

  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张某在某娱乐有限公司担任水吧服务员。

  2017年12月23日,张某在量贩KTV工作间制作水果拼盘时,被同事郑某用刀砍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张某父亲于2018年5月16日向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张某为工伤。

  区人社局受理后开展相关调查,查明郑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已被强制医疗。区人社局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于2019年3月1日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不服,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9年6月10日,市人社局经审查,作出维持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公司。

  公司不服,认为张某的死亡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郑某杀张某是因两人的私怨,杀人动机不是工作原因。区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认定本案是一起故意犯罪的刑事案件,郑某的罪名是故意杀人,故张某的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以及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判决:

  人社局认定张某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暴力伤害,并无不当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上述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

  公司诉称张某被杀非因工作原因,而是由于个人私怨,依据不足,难以采信。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市人社局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的职责。市人社局处理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区人社局提供的《强制医疗决定书》等证据,证明郑某在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已被强制医疗,故本案证据无法证明郑某杀张某系因私人纠纷。区人社局认定张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市人社局经依法审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复议决定,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在上下班路上受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满足3个条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伤原因为交通事故;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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